什么是涉外收养,如何公证,涉外收养抚育费有哪
涉外收养登记后要进行涉外收养公证,这将确保外国人可以把孩子带出国外,另外法律也规定了涉外收养抚育费的支付和使用等。这都是为了保护孩子的利益。无论是涉外收养登记、涉外收养公证还是涉外收养抚育费的支付和使用都需要按规定和流程来办理, 所以,外国人收养中国孩子时,必须注意这些问题。
一、涉外收养需要哪些条件?如何办理涉外收养公证?
涉外收养是指外国人收养中国小孩为子女的行为。涉外收养公证就是证明上述收养关系的真实性、合法性的公证。涉外收养公证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在确立了收养关系后,准许收养人将被收养人带出国境。根据《收养法》第20条的规定,涉外收养应经以下法定程序:“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应提供收养人的年龄、婚姻、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分等状况的证明材料,该证明材料须经其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公证人公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大使馆认证。该收养人应当与送养人订立书面协议,亲自向民政部门登记,并到指定的公证处办理收养公证。收养关系自公证之日起成立。”
外国人在我国收养子女,根据司法部的规定,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是收养人夫妻双方均年满35周岁,有正当的收养目的,有可靠的经济来源,身体健康,无传染性疾病。二是如被收养人有识别能力(10周岁以上)需征得本人同意。三是送养人同意送养。四是收养人行为不违反收养人居住国法律。
办理涉外收养公证,在程序上应注意下列问题:
第一,只能由被收养人住所地具有办理涉外公证资格的公证处办理。第二,必须由收养人亲自向有管辖权的公证处申请,不得委托他人。收养人一方不能来的,可委托能来中国的一方办理收养公证,委托书必须经过公证和认证。收养人必须是符合条件的自然人,法人和社会组织不得收养,也不得介绍收养。二、关于
外收养抚育费的法律规定。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涉外收养抚育费管理和使用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为了进一步规范抚育费接受行为,加强对抚育费的管理,根据国务院批准由司法部、民政部联合发布的《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实施办法》中关于抚育费接受、使用的规定,针对当前在抚育费管理、使用中存在的问题,作如下通知:一、建立抚育费专项财务管理制度。外国收养人向社会福利机构支付的抚育费,必须在其财务部门专项账目中设立专项科目,真实准确记录抚育费的收取和使用情况。要严格财务手续和审批制度,并接受上级财务部门和审计部门的监督与检查。二、社会福利机构接受的抚育费,要严格按照我国外汇管理的有关规定,必须接受人民币或转账支票,不得直接从收养人手中接受外汇现金;接受抚育费的单位,必须是送养儿童的社会福利机构,其他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代收或转交;社会福利机构收到抚育费后,必须开据正式收据交收养人保存。三、外国收养人支付抚育费的数额,必须由收养人与送养儿童的儿童社会福利机构协商确定,其他机构、组织或个人不得干预;社会福利机构不得强迫或变相强迫收养人支付不合理的抚育费和其他费用。四、抚育费实行专款专用。社会福利机构收取的抚育费只能用于:儿童福利院(社会福利院儿童部)的基础设施改造及医疗、康复、教学、娱乐设备更新;孤残儿童接受医疗、康复、学习的费用及改善儿童的生活;送养儿童所必须的费用(其费用不得超过抚育费的4%)。抚育费不得挪作它用,严禁用于福利院行政经费、职工工资及福利等费用的支出;特别是严禁购买小轿车、移动电话等用品。五、社会福利机构要接受民政部门的领导和监督,重大事项的开支,必须申报民政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每季度应向民政部门报告抚育费的收支情况,每年末应向省民政厅城福处报告抚育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各级民政部门要会同审计部门定期检查抚育费的收取和使用情况,对违反规定的要作出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总之,在我国,涉外收养的法律政策还是比较严格的,对外国收养人有较高的要求,在涉外收养登记 ,涉外收养公证等方面提出的条件和要求都比较具体,在涉外抚育费的支付和使用也是做出了细致的规定,这些都是为了保障能给孩子一个好的成长环境。所以,如果在涉外收养登记、涉外收养公证、涉外抚育费的支付等方面遇到难题,可以去咨询专业的婚姻家庭律师,在法律政策、办理涉外收养程序等方面可以帮助收养人顺利完成相关手续,避免在时间和精力上不必要的浪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