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隐性债务”风险防范“七大招”

2025-11-23 03:41:24

1、股权转让

隐性债务

【极简故事】

承远公司看中了一家机械厂的厂房和设备(价值4300万元),拟收购其100%的股权,双方经协商,作价3690万元,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后不到3个月,承远公司就陆续收到了当地法院送达的六个案件的诉状,系六名出借人要求承远公司偿还共计1934.23万元的借款。承远公司此时才知道,机械厂的原股东隐瞒了这些“隐性债务”。虽然依照股权转让合同的相关条款,承远公司可以向机械厂的原股东追责,但眼下的燃眉之急却只有应诉,而且,承远公司还担心该机械厂存在其它尚未爆发的债务。这样看来,原本以为捡了个便宜,没想到却收了个炸弹,承远公司叫苦不迭。

【极简分析】

股权转让中为什么会有“隐性债务”?

股权转让中最核心的问题在于对股权的估值。对转让方而言,处处于对更高转让价格的追求,会全面披露目标公司的资产状况,而隐瞒目标公司的负债情况。

基于转让方和受让方关于目标公司债务信息的严重不对称,如若转让方披露信息不完整,对受让方将非常不利。受让方可能花费了比较高的价格,却收购了一个负债累累的公司,不仅毫无价值,还可能疲于应付,狼狈不堪。

股权转让中目标公司有哪些债务?

行政税费

行政方面未缴纳的税、费,譬如公司资产中有土地和房地产的,或者以房地产开发为主业的,行政税负可能占比较重。

民事债务

包括合同之债、侵权之债、无因管理之债、不当得利之债。通常情况下,作为商事交易主体,目标公司负债的主要组成部分为合同之债。

合同之债中,对于买卖合同、租赁等合同负债,相对容易查清。目标公司向金融机构的借款,也并不难发现。目标公司最隐蔽的负债是民间借贷和担保,而该类负债对目标公司的影响非常大。

【极简方案】

如何发现及防范“隐性债务”?

「第1招」前期接触磋商了解

转让方、受让方在前期磋商中,一定会涉及到对公司债务情况的陈述。受让方也可以要求除股东之外的公司的财务人员、主要管理人员参与会谈。总之,受让方务必在前期磋商中,尽量了解公司债务信息。哪怕蛛丝马迹也要充分注意,以便于在核实信息之后决定是否受让以及受让的股权定价。

「第2招」向第三方机构了解

以银行贷款为例,如目标公司存在以不动产抵押贷款的,在不动产公示登记的信息中必然显露银行借款情况。

此外鉴于企业广泛地采用联保、互保模式,故此,可以向银行、小贷公司、担保公司了解目标公司金融借款以及担保的债务。当然,该种途径需要一定的资源才可实现。

「第3招」专业尽职调查了解

尽职调查应该是股权转让中的必经程序。通过尽调,尤其是通过律师和会计师的协同工作,可能会发现目标公司的隐性债务情况,为受让方的商业决策提供重要参考。

「第4招」登报促使债权申报

虽然公司股权结构变更并不影响公司承担债务,但是,公司的重大股权变更对债权人而言却是一种重大资信变化。因此可以登报告知股权转让事项,促使公司的隐性债务爆发。

特别说明的是,此时债权人未在申报期内申报债权的,并不代表其丧失债权。

「第5招」合同披露及承诺

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最终落实为书面的股权转让合同。在合同中明确转让方已经披露的公司债务信息,并以附件(清单)格式载明债务的金额、性质、发生期间、到期日等信息,并附上相关的合同文书等、账簿等记账凭证,明确股权估值的财务基础。同时,合同应当强化转让方对目标公司债务情况的披露责任,并约定:如转让方未披露或未完整披露目标公司负债的,应对受让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6招」保留一定转让价款

约定分期支付股权转让价款。在实务中,如目标公司存在隐性债务,在受让方接管了公司之后,一般会在一定期间内爆发。合同可以约定,隐性债务应赔偿部分可以在未付款中等额抵扣,也可以约定该种条件下受让方享有不安抗辩权。

「第7招」印章销毁重新刻制

鉴于我国现在对于印鉴形成时间的鉴定条件要求非常苛刻、技术手段并不成熟且准确性极其有限,故要确定公司印鉴形成时间非常困难。为此,笔者建议,在移交程序中,受让方及其委托的管理者不要继续沿用原有印章,而是另行刻制公司运营所需要的公章、财务章、合同章、发票章等印章。而原有印章在留下印鉴样式后,即要求转让方当场销毁,不再继续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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