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分类与耐火等级
1、按使用性质分类(农业建筑、民用建筑、工业建筑)
2、按建筑高度分类
3、1、表中未列入的建筑,其类别应根据本表类比确定。
2、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宿舍、公寓等非住宅类居住建
筑的防火要求,应符合本规范有关公共建筑的规定;
3、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裙房的防火要求应符合本规范
有关高层民用建筑的规定
4、裙房:
在高层建筑主体投影范围外,与建筑主体相连且建
筑高度不大于 24m 的附属建筑。
5、商业服务网点:
设置在住宅建筑的首层或首层及二层, 每个分隔单
元建筑面不大于 300m 2 的商店、邮政所、储蓄所、理发
店等小型营业性用房。
6、半地下室:房间地面低于室外设计地面的平均高度大于
该房间平均净高1/3,且不大于1/2者。
地下室:房间地面低于室外设计地面的平均高度大于该
房间平均净高1/2者
7、建筑屋面为坡屋面时,建筑高度应为建筑室外设计地面至其
檐口与屋脊的平均高度
8、建筑屋面为平屋面(包括有女儿墙的平屋面)时,建
筑高度应为建筑室外设计地面至其屋面面层的高度
9、同一座建筑有多种形式的屋面时,建筑高度应按上述
方法分别计算后,取其中最大值
10、对于台阶式地坪,当位于不同高程地
坪上的同一建筑之间有防火墙分隔,各自
有符合规范规定的安全出口,且可沿建筑
的两个长边设置贯通式或尽头式消防车道
时,可分别计算各自的建筑高度。否则,
应按其中建筑高度最大者确定该建筑的建
筑高度。
11、局部突出屋顶的瞭望塔、冷却塔、水箱间、微波天线间
或设施、电梯机房、排风和排烟机房以及楼梯出口小间等辅
助用房占屋面面积不大于1/4者,可不计入建筑高度
12、对于住宅建筑,设置在底部且室内高度不大于2.2m的自
行车库、储藏室、敞开空间,室内外高差或建筑的地下或半
地下室的顶板面高出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不大于1.5m的部分,
可不计入建筑高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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