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升机起降场申请流程

2025-10-01 12:16:42

1、1、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国务院令412号)

《航空器机场运行最低标准的制定与实施规定》(CCAR-97FS)《一般运行及飞行规则》(CCAR-91)

《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

(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288号)

《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中央军委令第371号)

2、2、 指导文件:

《关于申办小型起降点程序和规定》

(中国人民解放军广州军区空军[1999]司作字第132号)

民航局[2006]2298号传真电报

《关于变更通用机场、直升机起降点的飞行程序、运行标准、试飞申请审批的许可》

民航飞发[1999]127号《关于机场试飞内容和记录格式的通知》民航局AP-71TM-74《民用航空使用空域工作程序》。

3、3、 审批权限说明:

(1) 具有法人资格的通用航空企业、航空俱乐部等必须报批临时起降场飞行程序、运行标准、机场使用细则、试飞申请及临时起降场场址。

(2) 审批时需与军方协调并取得一致意见后,最终批准。

(3) 管理局负责飞行程序、运行标准、机场使用细则及试飞的审批工作(抄总局备案)。

(4) 管理局负责组织飞行程序的试飞工作

4、4、受理部门:民航中南地区管理局

5、5、 审批条件:

(1) 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民航局规章;

(2) 空域规划及飞行程序方案可行;

(3) 与相邻机场关系位置符合空域规划要求;

(4) 机场运行最低标准符合规章要求;

(5) 满足飞机性能的要求;

(6) 符合军方的要求;

(7) 试飞合格。

6、6、 需提供资料:

(1) 加盖公章的正式申请文件;

(2) 相关资料:

1 临时起降场场址报告(需同时提供地方政府县处级以上意见函,申请人为航空企业除外);

2 飞行程序设计报告;

3 运行标准;

4 机场使用细则。

7、7、 办理程序:

(1) 申请人向中南局提出局面申请;

(2) 管理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申请的决定。申请材料不齐或不符合规章要求的,通知申请人补齐全部资料后,中南局予以受理;

(3) 管理局组织申请人、军方就拟申请的临时起降场场址的进行协调和可行性的评估;

(4) 管理局对申请人拟申请的临时起降场场址予以批复;

管理局对申请人提交的飞行程序、运行标准设计报告、

(6) 机场使用细则进行审查,如审查不合格,退回设计部门,并书面解释原因;

(7) 审查通过后,如需要试飞,根据申请人的飞行程序试飞申请,管理局航务处向军方申请临时试飞任务和试飞航线,按照军方批复组织飞行程序试飞

(8) 试飞合格后,中南局对飞行程序、运行标准、机场使用细则予以审批,并抄报总局飞标司、空管局备案。

8、8、 办结时限:

         局方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管理局局长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法定许可期限内。

9、9、 审批的形式和内容:

         局方以文件批准的形式实施审批。

10、10、 审批的有效期:

(1) 临时起降场场址有效期为一年;

(2) 飞行程序长期有效。

11、11、 审批的变更与延续:

(1) 申请人应在临时起降场场址有效期满前至少一个月提出续延申请;

(2)申请人根据临时起降场净空、导航设施等因素的变化,必须对飞行程序运行标准修改,重新报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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