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财产如何分割,夫妻福利商品房如何分割

2025-10-02 07:10:15

    在本篇介绍了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如何分割,夫妻福利商品房如何分割】,并提供了相应的法律常识,希望对此问题有疑问的朋友能带来帮助。

一、夫妻共同财产如何分割

1、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包括:

(1)一方或双方劳动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

(2)一方或双方继承、受赠的财产;

(3)一方或双方由知识产权取得的经济利益;

(4)一方或双方从事承包、租赁等生产、经营活动的收益;

(5)一方或双方取得的债权;

(6)一方或双方的其他合法所得。

2、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复员、转业军人所得的复员费、转业费,结婚时间10年以上的,应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复员军人从部队带回的医药补助费和回乡生产补助费,应归本人所有。

3、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分割财产时,各自分别管理、使用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双方所分财产相差悬殊的,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以与差额相当的财产抵偿另一方。

4、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一方或双方受赠的礼金、礼物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具体处理时应考虑财产来源、数量等情况合理分割。各自出资购置、各自使用的财物,原则上归各自所有。

5、一方婚前所有的财产,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房屋和其他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经过8年,贵重的生活资料经过4年,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6、对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难以确定,主张权利的一方有责任举证。当事人举不出有力证据,人民法院又无法查实的,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7、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的来源等情况,具体处理时也可以有所差别。属于个人专用的物品,一般归个人所有。

8、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与他人合伙经营的,入伙的财产可分给一方所有,分得入伙财产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入伙财产一半价值的补偿。

9、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生产资料,可分给有经营条件和能力的一方。分得该生产资料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该财产一半的补偿。

10、对夫妻共同经营的当年无收益的养殖、种植业等,离婚时应从有利于发展生产、有利于经营管理考虑,予以合理分割或折价处理。

11、离婚时一方尚未取得经济利益的知识产权,归一方所有。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根据具体情况,对另一方予以适当的照顾。

12、一方将夫妻共同财产非法隐藏、转移拒不交出的,或非法变卖、毁损的,分割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的一方,应予以少分或不分。具体处理时,应把隐藏、转移、变卖、毁损的财产作为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的一方分得的财产份额,对另一方的应得的份额应以其他夫妻共同财产折抵,不足折抵的,差额部分由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的一方折价补偿对方。

对非法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的一方,人民法院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二、夫妻福利商品房如何分割

1、对福利商品房所有权的归属

(1)离婚时需抚养子女的,若一个子女,且直接抚养人具特区常住户口,则住房归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双方各有需抚养子女的,则按有利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精神处理。

(2)双方无子女(含子女成年无需扶养)的,则住房归年满35岁、有特区常住户口满5年以上的分配住房的一方。不符合条件,则住房由原产权单位收回,办理退款手续。双方住房问题由各自所在单位解决。

(3)未得到住房者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安排住处。

2、法院判决或调解时,对已取得房产证的,则应处理所有权归属;对尚未取得房产证的,则可处理使用权,并明确购房合同权利、义务由何方承担。

3、关于福利商品房处理后的补偿问题。离婚时得房的一方应给予对方相应的补偿。补偿数额可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的,原则上应判给未得房一方该房重置价的一半。若离婚时购房款尚未付清或分期付款的,补偿数额则应为重置价减去未交房款(不含优惠)后的一半,即补偿对方数额=1、2(重置价-未交房款)。

4、重置价的计算方法可按市房改办(1994)09号文规定的方法计算,即该福利商品房的重置价等于原购房价(不含优惠)乘以判决时的福利商品房重置价系数(系数由市房改办每半年公布一次),其计算公式是:重置价=原购房当年优惠前房价×相应系数+原交配套费(不含优惠)×相应系数(若未交配套费即地价则只计算前半部分)。

5、关于补差问题。离婚时得房一方的补差问题,审理时可向当事人口头说明有关补差问题,但不宜写入法律文书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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