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慈溪办理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办法
1、受理条件
2、申报文件资料完整,符合法定形式;
2、建设项目通过审查合格
1、办理材料
2、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申请文件(1份)及申请书(2份)
2、投资主管部门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
3、建设(规划)部门建设项目规划许可文件
4、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5、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
6、属于国内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艺应提供省级有关部门组织的安全可靠性论证书面意见
1、办理流程

1、收费情况
2、不收费
1、法律依据
2、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应当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安全条件审查。
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委托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的机构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并将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的情况报告报建设项目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45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3、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第45号令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正)第十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开始初步设计前,向与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1、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申请书及文件;
2、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
3、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和规划相关文件(复制件);
4、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制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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