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机关报送哪些材料?

2025-11-01 15:44:59

1、《资产损失申报扣除操作指南(试行)》第三条第(三)款第1项第(1)点规定,因债务人或担保人依法被宣告破产、关闭、被解散或撤销、被吊销营业执照、失踪或者死亡等原因确认债权性投资损失应提供的证据:

①因债务人或担保人依法被宣告破产、关闭、被解散或撤销而形成的损失,应提供以下证据予以确认:

A、债权性投资的合同或协议;

B、债权性投资的原始凭证;

C、债务人和担保人破产、关闭、解散证明、撤销文件;

D、资产清偿证明,即债务人和担保人清算时对剩余资产的分配情况证明。

无法出具资产清偿证明的,当上述事项超过三年以上,或债权投资(包括信用卡透支和助学贷款)余额在三百万元以下的,可以在提供以上对应证据时将追索记录等(包括司法追索、电话追索、信件追索和上门追索等原始记录)作为确认债权性投资损失的证据,不需提供资产清偿证明或者遗产清偿证明。

(企业应在提供的复印件材料上注明“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字样,并加盖公章。)

②因债务人或担保人被吊销营业执照而形成的损失,应提供以下证据予以确认:

A、债权性投资的合同或协议;

B、债权性投资的原始凭证;

C、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吊销证明或具有法律效力的查询证明;

D、资产清偿证明(包括债务人清算时对剩余资产的分配情况证明。如债权存在担保,则应提供担保人清算时对剩余资产的分配情况证明)。

无法出具资产清偿证明的,当上述事项超过三年以上,或债权投资(包括信用卡透支和助学贷款)余额在三百万元以下的,可以在提供以上对应证据时将追索记录等(包括司法追索、电话追索、信件追索和上门追索等原始记录)作为确认债权性投资损失的证据,不需提供资产清偿证明或者遗产清偿证明。

(企业应在提供的复印件材料上注明“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字样,并加盖公章。)

③因债务人或担保人失踪而形成的债权性投资损失,应提供以下证据予以确认:

A、债权性投资的合同或协议;

B、债权性投资的原始凭证;

C、公安部门出具的债务人和担保人的失踪证明;

D、资产清偿证明。

无法出具资产清偿证明的,当上述事项超过三年以上,或债权投资(包括信用卡透支和助学贷款)余额在三百万元以下的,可以在提供以上对应证据时将追索记录等(包括司法追索、电话追索、信件追索和上门追索等原始记录)作为确认债权性投资损失的证据,不需提供资产清偿证明或者遗产清偿证明。

(企业应在提供的复印件材料上注明“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字样,并加盖公章。)

④因债务人或担保人死亡而形成的债权性投资损失,应提供以下证据予以确认:

A、债权性投资的合同或协议;

B、债权性投资的原始凭证;

C、公安部门或医院出具的债务人和担保人的死亡证明;

D、遗产清偿证明。                                                                                

无法出具遗产清偿证明的,当上述事项超过三年以上,或债权投资(包括信用卡透支和助学贷款)余额在三百万元以下的,可以在提供以上对应证据时将追索记录等(包括司法追索、电话追索、信件追索和上门追索等原始记录)作为确认债权性投资损失的证据,不需提供遗产清偿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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