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不能在香港投保?
1、香港保单不受内地法律保护。
首先,内地居民投保香港保单,需亲赴香港投保并签署相关保险合同,如在境内投保香港保单,则属于非法的“地下保单”,既不受内地法律保护,也不受香港法律保护。其次,内地居民投保香港保险适用香港地区法律。如果发生纠纷,投保人需按照香港地区的法律进行维权诉讼。与内地相比,香港法律诉讼费用较高,可能面临较高的时间和费用成本。
此外,除了法律诉讼之外,投保人也可选择向香港的保险索偿投诉局投诉与理赔索偿有关的纠纷,但该局目前可裁决的赔偿上限是100万港币,大额保单的赔偿纠纷无法通过该局裁决处理。
2、最大诚信原则。
在大陆买人寿保险,如实告知采取的是“你问我答、你不问我不答”,保险公司询问了的,客户才需要回答,保险公司没有询问的,客户不需要回答。
而香港保险业遵循的是“无限告知”,只要是重要的事实,客户都必须告知,什么是重要的事实,解释权在香港保险公司。
3、不可抗辩条款。
香港保险业没有不可抗辩条款,它有一个“不可争议条款”。香港保险索偿投诉局对香港的“不可争议条款”作了一个解读:通常指定只要保单生效一段时期(通常为期两年),即使保险公司其后发现保单持有人及或被保人没有披露所知范围内任何对签发保单的重要事实,如果并无欺诈成分,则保险公司不可以就保单提出争议或抗辩。另外“不可争议条款”并不适用于任何附加契约。这里需要注意的是,香港的“不可争议条款”前提是不能有欺诈或者重大过失,其次附加险是不可以行使的。
4、偿付能力。
目前香港保险的偿付能力标准还处于“偿一代”的阶段。
偿一代的主要功能是控制保险发展的规模,因为它主要计算准备金、资本金加起来,能做多大保险规模,但这个衡量标准过于简单,不能清晰反映保险公司的风险。
而大陆和欧洲保险业现在都已经开始使用“偿二代”标准,偿二代评价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状况的指标从单一的资本和业务规模升级为三大指标: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和风险综合评级,在保险公司自身的风险假设上再加现在会计准则的变化,是一个比较全面的风险判断标准,模型上也比以前复杂得多,精细得多。所以大陆的保险公司从偿付能力的标准来看是要优于香港保险公司的,如果发生一些较大的金融海啸,大陆保险公司承受风险的能力也要更强。
5、保险公司破产。
《香港保险公司条例》规定,除非法庭另有命令,否则清盘人须继续经营保险人的长期业务,目的是将该业务作为正营运中的事业而转让给另一保险人,不论此保险人是已存在的保险人或为此目的而成立的保险人。
内地保险公司破产,是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接受转让,而香港并没有。
6、出现纠纷后诉讼环节。
中国大陆的司法属于大陆法系,实行两审终审制度。香港地区的司法属于英美法系,实行三审终审制度。
与内地相比,香港法律诉讼费用较高,可能面临较高的时间和费用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