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商标异议程序指南
1、商标异议流程
2、异议通知
异议人在商标公告期3个月内,向智慧财产局提出异议通知。
3、应诉通知
在接到官方通知一个月内,申请人需作出应诉通知。
4、再答辩
在收到对方异议答辩通知1个月内,异议双方均可做出再答辩,再答辩可循环多次。
5、裁定
异议双方答辩结束后,智慧财产局作出异议决定。
1、商标异议理由
2、台湾商标异议可基于以下理由:
3、在先商标权;
4、违反禁止性规定;
5、恶意抢注;
6、在先版权或外观设计权;
7、《巴黎公约》六款之二,即未注册的公约成员国的驰名商标;
8、《巴黎公约》六款之七,即代理人抢注;
9、本地注册的公司名称;
10、《巴黎公约》八款,即厂商名称;
11、《巴黎公约》六款之三,即国旗国徽、国际间组织等名称或图案;
12、有碍公共道德;
13、违反其他法律。
台湾商标异议程序中,商标的在先申请可对抗在先使用。台湾是以商标申请在先为原则的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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