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股权如何处理,夫妻共办的公司离婚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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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离婚股权如何处理
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之规定,对于夫妻共同的出资的资金理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是这不同于银行存款等相对静态财产。
出资额已经到位即视为有限公司的财产,夫妻享有的是依照公司法第四条对于投入公司的资本额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并且需要承担不得轻易转让出资、不得抽回出资等义务。
1、夫妻双方以一方作为股东投资入股的,那么应该原则上维持原来的股东的稳定。这也是有限责任公司这种“人合”性质所要求的。
直接分割股权会打破原来的股权结构,新的股东硬性加入会损害其他股东权益。
公司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股东之间可以相到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上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虽然我国法律没有限制司法机关是否可在诉讼判决文中强制确认新股东直接加入公司,但是参照以上的法律原则,在离婚时还是不易将夫妻中非股东的一方强行确定为股东。
2、对于股份的分割应以投入股份在经营期间的股份现值进行衡量,评估时应考虑某时点的静态价值和远期的动态价值,以此所对应的股权比例进行分劈。
这种股份的分割形式能够体现“责”“权”的统一,是占有公司资本额的相应份额的权利、义务,以及应承担的责任的统一。
所以,如果能够成为股东的则分配股份;不能成为股东的,则购买该股份的股东将此部分股份的价值支付给夫妻中非股东的一方,作为这部份股权的补偿。
二、夫妻共办的公司离婚如何处理
根据司法实践及婚姻法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对夫妻共同开办的公司根据其性质股份情况分别进行以下处理:
1、如果设立的公司股东仅为夫妻二人,双方可以请求重新分割股份,双方继续经营该公司;也可以经双方同意,一方将其享有的股份转让给第三人,取得转让收益,另一方继续持有公司股份;
双方既不能继续共同经营该公司,也不能协商一致将一方股份转让给第三人,或因无第三人愿意受让而转让不能,则依公司法相关规定对公司进行解散清算,双方可对清算后的剩余财产依法进行分割。
2、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2)、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
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3、夫妻以一方名义投资设立独资企业的,人民法院分割夫妻在该独资企业中的共同财产时,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一方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对企业资产进行评估后,由取得企业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2)、双方均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在双方竞价基础上,由取得企业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3)、双方均不愿意经营该企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等有关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