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冒专利罪立案标准、量刑标准及认定标准是什么
1、 1、行涛低为人既假冒他人专利,又生产、销售他人专利的伪劣商品,属于吸收犯。因为生产、销售假冒他人专利的伪劣商品是假冒他人专利的一个组成部分,前行为吸收后行为,因此只认定行为人的行为构成假冒专利罪,从重处罚,腊亲岔而不按数罪处理。
2、 2、行为人既假冒他人专利,又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符合两个犯罪构成的要件,应按两罪处理,实行数罪并罚常搁。
3、 3、行为人既假冒他人专利和注册商标,又生产或销售伪劣商品,应定数罪。假冒他人专利和注册商标是前提,生产或销售伪劣商品是结果,后者被前者所吸收,但假冒他从专利和注册商标是两个独立的行为。因此对行为人既假冒他人专利和注册商标,又生产或销售伪劣商品的行为,按假冒专利罪和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罪数罪并罚。
1、 1、仿制的专利产品往往使用的是自己的厂家、名称,抑或没有厂家、名称,也明确标明专利标记或者专利号,或者使用专利权人的名称或专利号。
2、 2、有的是对他人专利产品进行改头换面而无实质性的改进,或者在他人专利基础上增加一些非主要部分,或者对非主要部分加以改造而主要部分与专利产品相同。
仿制专利产品一般数量不大,它的主要特征在于“模仿”,而不是“假冒”,通过仿制他人专利产品进行市场竞争,排挤专利权人真正的专利产品。但这种行为性质与假冒专利的犯罪行为具有本质上的区别,不构成假冒专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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