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机构属什么性质的单位
对仲裁机构的性质法律界、仲裁界认识比较一致,普遍认为是独立的、非政府的、民间性解决商事争议的机构。
但目前有许多政府部门,甚至司法界对其性质的认识仍存在许多误区,表现如下:
1、各地的仲裁机构是国家出钱组建的,许多仲裁机构至今还靠国家输血维持,因此,将其定位为行政性事业单位或准司法机构。
2、将仲裁的服务性收费视同法院和行政机关的收费,定位为行政性或行政事业性收费。2003年财政部等四部(办)对商事仲裁机构实行“收支两条线”预算管理的行政规章就是这样出台的。
3、将商事仲裁混同于劳动、人事等行政仲裁。将其收费划入行政性收费。
4、根据现有的干部管理体制,由于各地仲裁机构的主要管理人员,都是组织人事部门任命的,待遇也比照公务员的工资待遇,即使是民间的法律服务机构至少也要划在事业单位系列。
扩展资料:
仲裁独立性:
中国《仲裁法》于1994年8月30日出台,明确规定,“仲裁委员会独立于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 。中国在加入世贸组织的谈判过程中,亦曾向国际承诺,“仲裁费属于中介服务的收费”。
1999年颁布实施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计划纲要》(下称《纲要》),亦曾明确将仲裁列入“商务服务业”范畴。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仲裁机构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仲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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