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婚姻的情形有哪些,医学上认为不宜结婚的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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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无效婚姻的情形有哪些
(一)重婚,是指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登记结婚的违法行为,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他人登记结婚的违法行为。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由于自然选择规律的要求,以及长期形成的伦理观念,禁止一定范围的亲属结婚,是各国亲属立法的通例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
(四)未到法定婚龄《婚姻法》第6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法律规定,女双方必须均已达到法定婚龄才可以结婚,一方或双方未达法定婚龄即行结婚的,是无效婚姻,法律不予承认。
二、医学上认为不宜结婚的疾病
在司法实践当中,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处于发病期的躁狂、抑郁型精神分裂者及重度智力低下,生活不能自理者不能结婚。精神病,是指因人的大脑功能紊乱而引起精神失常的疾病。包括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精神病人为限制行为能力人,不能做出自觉自愿的意思表示,不能理解婚姻的意义,也不能适应两性生活,加之遗传规律的作用,可能把患者的不良基因遗传给下一代。所以处于发病期的狂躁、抑郁型精神分裂症及重度智力低下,生活不能自理者,不能结婚。
重度智力低下的患者,又称痴呆病人。痴呆病的发病原因较为复杂,有些是先天性的,如近亲结婚、遗传;有些则可能是后天形成的,如神经损伤、营养不良、缺锌、碘等微量元素所致,等等。但无论其形成的原因有何不同,较为严重的疾呆病人甚至不能识别自己的亲人,当然更谈不上担当起家庭的负担及履行夫妻义务,而且这种病的遗传性很强,容易危害后代健康。因此,严重的痴呆病患者与精神病人一样属于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病人。
(二)严重遗传性疾病患者不宜结婚。严重遗传性疾病患者,是指那些由于遗传因素先天形成的,患者全部或者部分丧失自主生活能力,且后代再现风险高,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遗传性疾病。根据我国《母婴保护法》第10条规定,经婚前医学检查,对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严重遗传性疾病的,医师应当向男女双方说明情况得出医学意见,经男女双方同意,采取长效避孕措施或者实施结扎手续后不生育的,才可以结婚。
(三)性功能障碍者不宜结婚。性功能障碍亦称不能人道,即指身体机能变异,以致不能正常性交。性功能障碍分为先天性和后天性两类,前者有天阉、石女;后者有阳萎(亦有先天性的)、阴道痉挛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