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业护士办护士资格证许可流程
1、申请材料:
⒈办理首次注册:
⑴全国护士执业考试的成绩单或高等医学院校护理专业本科毕业证书;
⑵本人身份证明;
⑶本人填写、贴有本人近照的《护士注册申请表》;聘用单位负责人在申请表上签字及盖单位公章;
⑷县(区)级以上医疗机构完成的健康体检表(本人近照上由体检单位盖骑缝章);本人正面免冠一寸黑白近照2张。
2、 ⒉再次注册:申请人于前一注册年度期满前六十天,申请办理再次注册。
⑴《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的副本;
⑵本人填写、贴有本人近照的《护士再次注册申请表》;聘用单位负责人在申请表上签字及盖单位公章;
⑶县(区)级以上医疗机构完成的健康体检表(本人近照上由体检单位盖骑缝章);
⑷中断注册五年以上者,需提供在县(区)级以上医院参加临床实践三个月的证明。
3、 对提交的申请材料不符合标准的,不予受理。但必须即时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申请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等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同时,向审核人员备案。
办理流程:
一、受理
对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标准的,必须即时受理,进入审批流程,并将申请材料转审核人员。
对提交的申请材料不符合标准的,不予受理。但必须即时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申请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等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同时,向审核人员备案。
4、 二、审核:
标准:⒈所提供的材料齐全、规范、有效。⒉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福建省〈护士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闽卫医[1994]57号)、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护士执业考试与护理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并轨的通知(卫办人发[2002]118号)的要求。
对符合标准的,提出同意批准的审核意见,填写审批流程表,将申请材料和审核意见转复审人员。
对不符合审核标准第1条的,中止审核,在审批流程表上签署本项申请“中止审核”的意见及理由后,退回受理人员,同时,向上一级备案。
对不符合审核标准第2条的,终结审批,但必须在审批流程表上签署本项申请不予批准的意见及理由后转复审人员。
5、三、复核
标准:同审核标准。
同意审核人员意见的,在审批流程表上填写复审意见后转审定人员;
不同意审核人员意见的,应与审核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提出复审意见及理由,并填写审批流程表。
6、 四、审定
标准:同审核标准。
同意复审意见的,在审批流程表上填写审定意见后按原渠道退回。
不同意复审意见的,应与复审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提出审定意见及理由,填写在审批流程表上,按原渠道退回
7、 五、制证、发证
标准:⒈及时、准确告知申办人办事结果;⒉文书完整、正确、有效;⒊留存归档的审批文书材料齐全、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