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溪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

2025-11-25 01:3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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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法定依据: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7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薪岔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地之眠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按照国务院规定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未经核实或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二、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0年5月28日《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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