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失业保险领取
1、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2、失业人员要准备提供下列材料同时填写提交《失业保险金申领表》,:
1)本人身份证明;
2)所在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
3)求职证明;

3、 申领前提:
单位应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7日内:
1)将失业人员的名单报受理其失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备案;
2)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和参加失业保险缴费情况等有关材料;
3)书面告知失业人员到受理其就业服务与失业保险业务的机构办理求职登记、失业登记、申办失业保险待遇。
失业人员应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60日内到有关单位办理下列事项:
1)求职登记;
2)失业登记;
3)申领失业保险金。

4、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根据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缴费时间确定:
1)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满5年的,每满1年可以领取3个月失业保险金;
2)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的可以领取14个月失业保险金;
3)累计缴费时间超过5年的,每超过1年,增发1个月失业保险金,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失业保险金的具体发放标准为:
(一)累计缴费时间不超过15年的,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发放;
(二)累计缴费时间超过15年以上的,在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70%的基础上,每超过1年,以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为基数增加一个百分点发放,但最高发放标准应当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5、失业保险金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失业保险金应当由本人凭单证到指定银行按月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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