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慈溪注销放射诊疗许可的步骤
1、受理条件
2、本事项无相关条件限制。
1、办理材料

1、办理流程

1、收费情况
2、不收费
1、法定依据
2、《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八十九条:对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控制的监督管理,由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的规定实施。
3、卫生部2006年3月1日《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46号)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原批准部门注销放射诊疗许可,并登记存档,予以公告:
(一)医疗机构申请注销的;
(二)逾期不申请校验或者擅自变更放射诊疗科目的;
(三)校验或者办理变更时不符合相关要求,且逾期不改进或者改进后仍不符合要求的;
(四)歇业或者停止诊疗科目连续一年以上的;
(五)被卫生行政部门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
4、卫生部2006年12月18日《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程序》第二十一条: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许可的地方卫生行政门注销放射诊疗许可,并予以公告:
(一)医疗机构申请注销的;
(二)逾期不申请校验或者擅自变更放射诊疗科目的;
(三)校验或者办理变更时不符合相关要求,且逾期不改进或者改进后仍不符合要求的;
(四)歇业或者停止放射诊疗科目连续一年以上的;
(五)被依法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大型医疗设备配置许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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