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代理人应该符合什么条件
1、第十三条 商标代理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者同等学历),通过商标代理人资格考试或考核;
(三)没有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
(四)没有被开除过公职或者被吊销过商标代理人资格的;
(五)遵守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切实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兼任商标代理人。

2、第十四条 商标代理人每年应当参加业务培训。商标局负责代理人培训工作,可以委托中华商标协会商标代理分会实施。
商标代理人执业资格应每两年进行一次审验。
商标代理人资格考试、考核及审验办法由中华商标协会商标代理分会制定,报商标局备案。

3、第十五条 商标代理人应当在商标代理组织报送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的文件上签字。

4、第十六条 商标代理人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两个以上的商标代理组织从事商标代理业务。

5、第十七条 商标代理组织应当与商标代理人办理聘任手续,并于聘任之日起15日内以书面方式报商标局备案。解除聘任关系的,商标代理组织应当自解除之日起15日内以书面方式报商标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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