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权利和义务
1、(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七条规定了教师的权利
1.教育教学权
教师自身保证自身积极按时完成教育教学任务,不得以任何不正当理由拒绝教育教学。他人不可侵犯教师的教育教学权,不得以新老师经验不足理由不让教师进行教育教学。
2、科学研究权
教师可以进行科学研究,但前提是不能耽误教育教学,在教师未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的前提下,他人有权叫停。
3、指导评价权
教师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的权利
4、获取报酬权
教师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任何为了学生为了学校发展暂缓发放工资等冠冕堂皇的理由都是侵犯教师权利的行为。
5、参与管理权
教师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6、进修培训权
与科学研究权相同,教师可以进行科学研究,但前提是不能耽误教育教学,在教师未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的前提下,他人有权叫停。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八条规定了教师的义务
遵纪守法义务、教育教学义务、思想教育义务、尊重学生人格义务、保护学生权益义务、提高自身水平义务等六方面。
其中教育教学权、进修培训权既是权利又是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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