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十八)税务行政法制
1、一、税务行政处罚的原则
1、法定原则
2、公正、公开原则
3、以事实为依据原则
4、过罚相当原则
5、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6、监督、制约原则
2、二、税务行政处罚的种类
1、罚款
2、没收财物违法所得
3、停止出口退税权
4、法律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3、三、税务行政复议机构职责:
1、受理行政复议申请。
2、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出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
3、审查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和恰当,起草行政复议决定。
4、处理或者转送对本规则第十五条所列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
5、对被申请人违反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本规则规定的行为,依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向相关部门提出出来建议。
4、6、研究行政复议工作者出现的问题,及时向有关机关或者部门提出改进建议,重大问题及时向行政复议机关报告。
7、指导和监督下级税务机关的行政复议工作。
8、办理或者组织办理行政诉讼案件应诉事项。
9、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的赔偿事项。
10、办理行政复议、诉讼、赔偿等案件的统计、报告、归档工作的重大行政复议决定备案事项。
11、其他与行政复议工作有关的事项。
5、四、税务行政诉讼的特殊性。
1、税务行政诉讼是由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的一种诉讼活动。
2、税务行政诉讼以解决税务行政争议为前提。
6、五、税务行政诉讼的原则
1、人民法院特定主管原则。
2、合法性审查原则。
3、不适应调节原则。
4、起诉不停止执行原则。
5、税务机关负举证原则。
6、由税务机关负责赔偿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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