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侨解除收养登记如何办理
1、办理条件
1.依法在北京市民政局办理收养登记;2.收养人和送养人或成年被收养人双方同意解除收养关系;3.养子女年满10周岁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
2、所需材料
收养关系当事人需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
1、送养人和被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送养人是社会福利机构的,提交社会福利机构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2、收养人的有效护照;
3、收养登记证;
4、解除收养关系的书面协议一式三份;
5、收养人、送养人和被收养人各提交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社会福利机构除外。
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无需送养人参与。
3、办理程序
收养关系当事人共同到收养登记机关填写《解除收养登记申请书》,提出解除收养登记申请,经收养登记员查验证件证明材料齐全有效的,报主管领导审批,对符合解除收养条件的,自受理次日起30日内为当事人办理登记,发给《解除收养关系证明》。对当事人不符合解除收养条件或证件证明材料不齐全的,不予登记并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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