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遇到关于精神损害的情形判断
1、1.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物品所有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2、2.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导致亲子关系或者亲属间的亲属关系遭受严重损害,监护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3、3.自然人死亡后,因其受到侮辱、诽谤、贬损及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的侵权,以及遗体的侵害,其近亲属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4、4.自然人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法律上具有的权利,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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