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著作权罪刑事报案、经侦立案流程和材料总结

2025-10-08 16:38:52

1、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9号,以下简称为《“两高”解释》)第五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所列侵犯著作权行为之一,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属于“违法所得数额较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严重情节”,应当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二)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复制品数量合计在一千张(份)以上的;

        (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2、        该解释第五条还规定:以营利为目的,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所列侵犯著作权行为之一,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属于“违法所得数额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应当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的;

         (二)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复制品数量合计在五千张(份)以上的;

         (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情形。

        《“两高”解释》通过规定具体的数额标准对《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所规定的“数额较大”或“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作了明确说明,同时又通过规定“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和“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而保留了必要的弹性。

3、        在情节严重的认定问题上保留必要的弹性是完全必要的。根据《刑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一种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根本标准是该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的严重程度。因此在情节严重与否的问题上,必须充分考虑侵权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尽管社会危害性极为抽象,似乎不具有可操作性,但在个案中结合具体的案情是可以把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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