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出售发票罪的立案标准是怎样的?
1、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 六十、非法出售发票案(刑法第209条第4款)
非法出售普通发票五十份以上的,应予追诉。2、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的有关规定,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非增值税专用发票50份以上的,应予追诉。
3、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第六十八条 [非法出售发票案(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四款)]非法出售普通发票一百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四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4、刑法第209条第4款规定:“非法出售第3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的,依照第2款的规定处罚。"即非法出售第3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由此可见.刑法对本罪的起刑点没有规定具体的数量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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