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与保理合作的几种模式探讨
1、第一种模式——商业保理投资基金
《证券投资法》在第72条中对于公募基金的投资标的有严格的限定,公募基金只能投资于“上市交易的股票、债券、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证券及其衍生品种”而对于私募基金并没有这一条。
同时根据2014年8月21号公布的《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私募基金财产的投资包括买卖股票、股权、债券、期货、期权、基金份额及投资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标的。”所以私募基金投资于应收账款是没有法律障碍的。保理公司将受让的应收账款再融资,也正是保理公司与私募基金合作最大的目的。目前已经有多家资产管理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与保理公司合作,推出商业保理投资基金,该种投资基金的标的就是保理公司所受让的应收账款,达到了保理公司以应收账款在获得融资的目的。

2、第二种合作模式——股权投资基金
是私募基金对于保理公司股权的投资,但这种投资注重的是保理公司的经营状况而不是应收账款的质量,但这与保理公司受让的应收账款再融资并没有关系。

3、第三种模式——债券投资基金,公司可以依法发行债券,私募基金也可以投资于债券,但债券的额度是要经过省级计经委和人民银行分行核准的。而就目前可知没有保理公司有债券额度,所以这种合作形式是没有可行性的。
1、(1)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九十二条,商业保理投资基金不得向不特定公众募集,更不能在各类媒体(报纸、邮箱、网络等)宣传推荐,其投资者主要通过获得了“可靠的投资消息”而了解到该项目。
2、(2)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商业保理投资基金的合格投资者有着较高要求(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如果是单位,需要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如果是个人,需要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收入不低于50万元。)这些要求是穿透到底层的硬性要求。不得以任何形式规避。
3、(3)保理与私募基金结合,在投资者人数上需要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如:以有限合伙形式存在的私募基金人数不得超过50人,以有限责任公司存在的私募基金不得超过50人,以股份有限公司存在的私募基金不得超过200人等等,并且同样的需要计算到底层投资者
4、小编认为,商业保理与私募基金结合不失为当前最简便,融资成本较低的一个方法。本文只对商业保理与私募基金合作模式进行了分析,具体的产品结构化设计就取决于保理公司与基金管理公司如何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