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运价规则--2
1、第十七条 行李运价率为硬座客票票价率的1%,即100千克千米的行李运价率等于1人千米的硬座客票基本票价率。
包裹票价率是以三类包裹运价率为基数,其他各类包裹运价率按三类包裹的运价率加成或减成的比例确定。
2、第十八条 行李、包裹运价是根据规定的运价区段,以每千克每千米的运价率乘以通过递远递减后而确定的计价里程,即得1千克为单位的运价基数。其他重量的运价,则以1千克的运价基数推算。
3、第十九条 行李、包裹的运费,根据《行李包裹运价表》按每张票据计算。每张行李、包裹的起码运费为1元
4、第二十条 行李、包裹均按物品重量计算运价,但有规定计价重量的物品按规定重量计价,见附表1。
物品名称
计价单位
规定计价重量(kg)
备注
残疾人用车
每辆
25
以包裹托运时,按实际重量计算
自行车
每辆
25
助力自行车
每辆
40
含机动自行车
两轮轻型摩托车
每辆
50
1。含轻骑
2。汽缸容量50立方厘米以下时
两轮重型摩托车
每辆
按汽缸容量每立方厘米折合1千克计算
汽缸容量超过50立方厘米时
警犬、猎犬
每头
20
超重时,按实际重量计算
5、第二十一条 行李、包裹起码重量为5千克,超过5千克时以千克为单位,不足1千克进为1千克。
第二十二条 旅客可凭客票办理一次行李托运。托运的行李在50千克以内,按行李运价计算,超过50千克时(行李中有残疾人用车时为75千克),对超过部分按行李运价加倍计算。
第二十三条 运价不同的物品混装为一件时,按其中运价高的计算。
6、第二十四条 按保价运输的行李、包裹核收保价费。行李保价费按声明价格的0.5%、包裹保价费按声明价格的1%计算。
7、第五章 特定运价
第二十五条 特定运价是对一些特殊运输方式和特殊运价区段而制定的客运运价。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1.包车、租车、挂运、行驶等运价的计算;
2.国家铁路、地方铁路及特殊运价区段间办理直通、过轨运输运价的计算。
8、第二十六条 包用客车、公务车、专用列车、豪华列车时,应预先支付相当于运费20%的定金。
第二十七条 包车时按下列标准,根据运行里程(娱乐车、餐车根据使用日数)核收票价、运费、使用费:
1.客车和合造车的客车部分,按客车种别、定员核收全价客票票价。成人与儿童(含享受减价优待的学生、伤残军人)混乘一辆车,人数不足时,按定员核收全价客票票价;实际乘车人数超过定员时,对超过人数按实际分别核收全价或半价客票票价。
2.卧车按种别、定员核收客票及卧铺票的全价票价。
3.公务车按40个定员核收软座客票及高级软卧票(上下铺各二分之一)的全价票价。
4.豪华列车每辆按32个定员核收软座客票及高级软卧票(上下铺各二分之一)的全价票价。
9、5.棚车代用客车,按车辆标记载重计算定员(每吨按1.5人折算)核收棚车客票票价。
6.娱乐车、餐车使用费每日每辆5000元,餐车、合造车每日每辆2500元(不足1日按1日核收)。
7.行李车和合造车的行李车部分,按车辆标记载重核收行李或包裹运费。用棚车代用行李车时,按行李或包裹的实际重量核收行李或包裹运费。起码计费重量按标记载重的三分之一计算(不足1吨的尾数进整为1吨)。行李、包裹混装时,按其中运价高的核收。
8.包用的客车、公务车加挂在普通快车、特别快车列车上或加开的专用列车、豪华列车按上述等级速度运行时,都应根据核收客票票价人数核收相应的加快票价;途中发生中转换挂(或开行)的列车等级核收加快票价。
9.包用车辆使用空调设备时,还应按核收客票票价的人数核收空调费。娱乐车、餐车的空调费按使用费的25%计算。
10.包车全部运行途中,里程采取通算。
10、第二十八条 厂矿、企业等单位租用客车在本单位使用时,按包车停留费标准,按日核收租车费。单独租用发电车时,租车费每日每辆2100元。
第二十九条 租用客车或企业自备客车在国家铁路的旅客列车或货物列车挂运时,按下列标准核收挂运费:
空车:不分车种,按每轴每千米0.534元核收。
重车:1.客车:按标记定员票价的80%核收。
2.行李车: 按标记载重运费的80%核收。
3.餐车、娱乐车、发电车:按租车费的80%核收。
11、第三十条 企业自备机车、车辆或租用车,利用国家铁路线路运行时,不论空车或重车,均按每轴(含机车轴数)每千米0.468元核收行驶费。
第三十一条 国家铁路、合资铁路、地方铁路及特殊运价区段间办理行李、包裹直通的,不再实行分段计费,执行国铁行李、包裹统一运价及相关计费标准,里程通算,运费在发站一次核收,原实行特殊运价的国家铁路、合资铁路、地方铁路不再核收原批准的运价,但卧铺票价按附表2所列比例计算。客运杂费按实际产生的核收。
12、400km卧铺票价比例计算表(附表2)
里程
占400km卧铺票价的比例(%)
1——100
25
101——200
50
201——300
75
301——400
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