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通祥律师:最高法院死刑复核程序案件流程指引
1、一、上报程序
1、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高级人民法院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可以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
2、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和判处死刑的第二审案件,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3、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由高级人民法院核准。
2、二、时间及上报方式
3日内自动上报、层层上报、一案一报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死刑复核程序暂时没有时间规定。
3、三、复核法院及审理方式
1、死刑复核审理法院
死刑立即执行由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缓由高级人民法院复核
2、死刑复核庭组成
由三名审判员组成死刑复核合议庭
3、死刑复核是否需要提审被告人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死刑复核必须提审被告人。
4、四、审理的原则
死刑复核案件,应当全面审查以下内容:
①被告人的年龄,有无责任能力,是否正在怀孕的妇女;
②原审判决认定的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
③犯罪情节、后果及危害程度;
④原审判决适用法律是否正确,是否必须判处死刑,是否必须立即执行;
⑤有无法定、酌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
⑥其他应当审查的情况。
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的,最高人民法院在死刑复核时,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但不影响对其他被告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执行;发现对其他被告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时,可以指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全案审查、分别生效)
5、五、处理结果
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对死刑立即执行、死缓审理复核后,有如下处理结果:
1、予以核准。
2、不予核准。
3、依法改判。
4、发回重审。
6、六、核准死刑
原判事实、法律正确、量刑适当、诉讼程序合法的,裁定予以核准。
原判判处被告人死刑并无不当,但具体认定的某一事实或者引用的法律条款等不完全准确、规范的,可以在纠正后作出核准死刑的判决或者裁定。
7、七、不予核准
1、复核后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事实原因)。
2、复核后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正确,但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的(法律原因)。
3、复核后认为原审人民法院违反法定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程序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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