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目前解决税务争议的方法

2025-09-25 08:49:52

1、税务行政复议机关(简称复议机关),是指依法受理税务行政复议申请,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査并作出行政 复议决定的税务机关。

2、申请人对税务机关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1. 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

征税行为包括:确认纳税主体、征税对象、征税范围、减税、免税、退税、抵扣税款、适用税率、计税依据、 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以及税款征收方式等具体行政行为和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及扣缴义务人、受税务 机关委托征收的单位和个人作出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代征行为等。

无罚款、发票等问题。

2. 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为。

3. 发票管理行为,包括发售、收缴、代开发票等。

4. 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

5. 税务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①罚款;②没收财物和违法所得;③停止出口退税权。

6. 税务机关不依法履行下列职责的行为:①开具、出具完税凭证;②行政赔偿;③行政奖励;④其他不依 法履行职责的行为。

7. 资格认定行为。

8. 不依法确认纳税担保行为。

9.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

10. 纳税信用等级评定行为。

11. 通知出入境管理机关阻止出境行为。

12. 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3、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不服的,应当先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 可以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申请人对复议范围中除征税行为以外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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