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宣告婚姻无效的情形,如何申请宣告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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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民法院宣告婚姻无效的情形
人民法院宣告婚姻无效有两种情况:
(1)、人民法院根据婚姻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的,依法做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
(2)、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的过程中,经审查发现当事人之间的婚姻关系确属无效婚姻的,将婚姻无效的情形告知当事人,并做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
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件或者离婚案件,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做出判决;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做出,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如何申请宣告婚姻无效
1、申请人
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规定,有权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
利害关系人包括:
(1)、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
(2)、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
(3)、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
(4)、以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与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
“近亲属”是法律中经常出现的一个概念,根据198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2、申请时效
申请宣告婚姻无效,可以在无效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提出,也可以在婚姻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死亡后一年内提出。
婚姻当事人一方死亡的,由生存一方或者利害关系人依法提出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
婚姻当事人双方死亡的,由利害关系人依法提出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