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车携带物品要求
1、每位旅客可免费携带物品20千克,儿童(含免费儿童)10千克,外交人员35千克。 残疾人用车可免费携带,并不计入免费携带品20千克范围内。
2、每件物品长宽高之和不超过160厘米,杆状物品不超过200厘米,但乘坐动车组时不超过130厘米。
3、不能携带物品:国家禁止或限制携带的物品;法律、法规、规章中规定的危险品、弹药和承运人不能判明性质的化工产品;动物及妨碍公共卫生(包括有恶臭等异味)的物品;能够损坏或污染车辆的物品;规格或重量超过规定的物品。

4、在发站发现携带品超重将禁止进站上车。
5、在车内或下车站,对超过免费重量的物品,其超重部分应补收四类包裹运费。对不可分拆的整件超重、超大物品、动物,按该件全部重量补收上车站至下车站四类包裹运费。如旅客超重、超大的物品价值低于运费时,可按物品价值50%核收运费。补收运费时,不得超过本次列车的始发和终点站。
1、尸体、尸骨、骨灰、灵柩及易于污染、损坏车辆的物品。
2、蛇、猛兽和每头超过20千克的活动物(警犬和运输命令指定运输的动物除外)。
3、国务院及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危险品管理规定中规定的危险品、弹药以及承运人不明性质的化工产品。
4、国家禁止运输的物品和不适于装入行李车的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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