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内共有房产“加名”需要经过哪些流程?
1、首先,可以明确的是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房产,依法属于夫妻共同付称掩财产。
2、其次,变更房产登记、在房产证上“加名”,夫妻双方协议一致后可以直接携带相关材料到房产所在地的产权登记部门申请变更;
3、但是,如果出现协商不成、“产权人”不同意“加名”的情况,另一方应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利?律师建议当事人采取如下步骤来最终实现争议房产共有产权变更的目的:第一步,到争议宋译房产所在的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异议登记;第二步:向争议房产所在法院提起确认之诉,请求确认争议房产为夫妻共同共有,并要求对方协助办理共有产权登记手续;第三步:依著涛据法院生效共有权确认判决书,对方拒不配合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除法律规定及夫妻约定的以外,归夫妻共同所有。”
2、《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第一百零三条规定:“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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