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性收入如何计算个税
1、个人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资收入:
居民个人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得到的基数,对照按月计算的个人所得税税率,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额=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 X 适用税率 - 速算扣除数
注:自2022年1月1日起,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应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2、员工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
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社平工资基数3倍数额的部分,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公式如下:
应纳税额=一次性补偿收入 X 综合所得税率表适用税率 - 速算扣除数

3、员工办理提前退休取得的一次性补贴收入:
个人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而取得的一次性补贴收入,应按照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实际年度数平均分摊,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公式如下:
应纳税额={〔(一次性补贴收入÷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实际年度数)-费用扣除标准〕×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实际年度数

4、员工因办理内退得的一次性补贴收入:
个人因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而取得的一次性补贴收入,应按照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之间所属月份平均分摊计处人个所得税,公式如下:
应纳税=[(一次性补贴收入/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实际月份数)-费用扣除*税率-速算扣除数]*提前退休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实际月份数。

5、员工一次性领取年金补贴收入:
个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领取的企业年金、职业年金,符合《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 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103号)规定的,不并入综合所得,全额单独计算应纳税款。其中按月领取的,适用月度税率表计算纳税;按季领取的,平均分摊计入各月,按每月领取额适用月度税率表计算纳税;按年领取的,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1、员工取得企业破产发放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7号)第三条 企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宣告破产,企业职工从该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2、工伤职工取得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对工伤职工及其近亲属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规定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免征个人所得税。所称的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工伤职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规定取得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医疗待遇、住院伙食补助费、外地就医交通食宿费用、工伤康复费用、辅助器具费用、生活护理费等,以及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规定取得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

3、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取得的一次性退役金和经济补助金:
对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由部队发给一次性退役金,一次性退役金由中央财政专项安排;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给予经济补助,经济补助标准及发放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一次性退役金和一次性经济补助按照国家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