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R起草“招聘广告”应注意哪些法律风险?
1、《劳动合同法》第3条
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1、《就业促进法》第3条
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
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视。

1、《就业服务和就业管理规定》
第14条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提供虚假招聘信息,发布虚假招聘广告;

2、(二)扣押被录用人员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

3、(三)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4、(四)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以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招用的其他人员;

5、(五)招用无合法身份证件的人员;

6、(六)以招用人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进行其他违法活动。
7、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发布的招用人员简章或招聘广告,不得包含歧视性内容。
8、第六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二)、(三)项规定的,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用人单位违反第十四条第(四)项规定的,按照国家禁止使用童工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用人单位违反第十四条第(一)、(五)、(六)项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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