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十七)税收征收管理法

2025-09-27 17:47:16

1、一、税收征收管理法的立法目的

1、加强税收征收管理

2、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

3、保障国家税收收入

4、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5、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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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二、税收管理法额遵守主体

1、税务行政机关-税务机关

2、税务行政管理相对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有关单位

3、有关单位和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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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三、设立税务登记的内容

1、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业主姓名及其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

2、住所、经营地点。

3、登记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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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核算方式。

5、生产经营方式。

6、生产经营范围。

7、注册资金(资本)、投资总额。

8、生产经营期限。

9、财务负责人、联系电话。

10、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有关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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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四、税务登记管理。

1、税务机关税务登记件实行定期验证和换证制度。

2、纳税人应当将税务登记证件正本在其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办公场所公开悬挂,接受税务机关检查。

3、税务人遗失税务登记件的,应当在15i内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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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五、纳税申报的要求

1、税务会计报表及其说明材料。

2、与纳税有关的合同、协议书及凭证。

3、税控装置的电子报税资料。

4、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和异地完税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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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境内或者境外工作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明文件。

6、税务机关规定应该报送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7、扣缴义务人办理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纳款报告时,应当如实填写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并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的合法凭证以及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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