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十七)税收征收管理法
1、一、税收征收管理法的立法目的
1、加强税收征收管理
2、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
3、保障国家税收收入
4、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5、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2、二、税收管理法额遵守主体
1、税务行政机关-税务机关
2、税务行政管理相对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有关单位
3、有关单位和部门
3、三、设立税务登记的内容
1、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业主姓名及其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
2、住所、经营地点。
3、登记类型。
4、4、核算方式。
5、生产经营方式。
6、生产经营范围。
7、注册资金(资本)、投资总额。
8、生产经营期限。
9、财务负责人、联系电话。
10、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有关事项。
5、四、税务登记管理。
1、税务机关税务登记件实行定期验证和换证制度。
2、纳税人应当将税务登记证件正本在其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办公场所公开悬挂,接受税务机关检查。
3、税务人遗失税务登记件的,应当在15i内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
6、五、纳税申报的要求
1、税务会计报表及其说明材料。
2、与纳税有关的合同、协议书及凭证。
3、税控装置的电子报税资料。
4、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和异地完税凭证。
7、5、境内或者境外工作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明文件。
6、税务机关规定应该报送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7、扣缴义务人办理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纳款报告时,应当如实填写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并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的合法凭证以及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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