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抢夺罪的两种不同学术观点

2025-09-27 10:05:52

1、抢夺罪是指“公然”夺取他人财物

关于抢夺罪的两种不同学术观点

2、对“公然”如何理解存在两种不同学术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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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传统观点:“公然”是指加害人当着被害人的面,只要加害人当着被害人的面获取被害人的财产都构成抢夺。

关于抢夺罪的两种不同学术观点

1、通常情况下,犯罪人是出其不意,攻其不备,利用自己有备而来,反应比较机敏,而被害人没有防备,反应比较慢,比较迟钝,从而达到犯罪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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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但是需要注意的是,抢夺的方式不限于此。例如,搬家的司机将物主骗下车,突然将车开走构成抢夺。如果背着被害人秘密窃取,即使有其他人在场目睹,也属于秘密窃取,而非抢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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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新的观点:抢夺罪是指采用一定的力量夺取他人紧密占有之物。具体而言,成立抢夺罪,必须同时符合两项要求:(1)夺取的必须是他人紧密占有之物,也就是与被害人存在身体接触的物,如手拿(提)的、肩挑的、背扛的,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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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必须采用一定的力量猛地夺取,足以造成被害人伤亡,即所谓“对物暴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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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持这一观点的学者为了解决因对抢夺罪的认定限制过严导致对犯罪的打击可能出现真空的问题,他们对盗窃罪作扩大解释:所有以和平手段获取他人财产的行为都是盗窃。其中,传统上采用秘密手段实施的盗窃是狭义盗窃;当着被害人的面,采用和平的手段获取其财产,是广义盗窃,即公开盗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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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具体而言,以下两种情况都定盗窃罪:(1)夺取他人未紧密占有之物;(2)采用和平、缓和的手段夺取他人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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