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件抚养权的争取
1、 一、两周岁以内的子女抚养原则由哺乳母亲抚养。
但依据《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权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一条规定:“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 二、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因双方因子女抚养问题发生争执达不成一致意见,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与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这条司法解释规定了两周岁至十周岁以内的子女抚养的原则。
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主要考虑:经济状况、个人素质、生活环境、对子女的责任感、以及与子女的感情亲密程度等,但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第46条有明确规定;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主要指夫妻长期两地分居的情况。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其他子女指另一方的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及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等。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 5 一方离婚后再婚困难的,可以作为优先因素加以考虑。 6、子女单独随(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外)祖父母要求并有能力协助照顾(外)孙子女。 5/6、不是法定的优先抚养子女的情况。
这需要向人民法院举证证明自己的经济收入情况、个人素质、生活环境、责任感以及对子女的亲情,一般提供的证据包括个人收入证明、住房证明、所取得的名誉和授予的称号以及对子女的亲情的一些相关证据。

3、 三、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的抚养原则
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的抚养发生争执,应当充分听取该子女的意见来确定子女抚养的归属。这充分体现了尊重子女的感受,保障了子女的合法权益,同时兼顾了亲权。
父母对子女的抚养权基于亲权,父方或者母方均有责任和义务对子女抚养和监护。子女过了十周岁,心智已经逐渐成熟,此时可以根据经济状况的变化、住房条件的改善等客观情况和子女的心理感受请求人法院变更子女抚养权。
变更子女抚养权是一项独立的诉讼请求,对于这项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司法审查来确定子女的归属,子女的意见和要求往往得到人民法院的尊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