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婚姻有哪些情形,申请婚姻无效需注意哪些问
婚姻是神圣的,我国法律对婚姻的限制也是很严格的,不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婚姻是无效的,那么无效婚姻有哪些情形呢,若我们意识到婚姻关系无效,想要逃脱的时候,申请婚姻无效又需注意哪些问题呢?下文将为您做出详细的解答。
一、无效婚姻有哪些情形
无效婚姻,是指因不具备法定结婚实质要件或形式要件的男女结合,或者说欠缺婚姻的成立要件的男女结合,在法律上不具有婚姻的效力的制度。
依据我国《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婚姻无效的原因有:
(一)重婚的。重婚是指有配偶者与他人登记结婚或者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违法行为;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是指婚姻当事人属直系血亲或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如婚后该疾病已治愈的或婚后才患有该疾病的,不得宣告婚姻无效。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未到法定婚龄”不是指结婚时未到法定婚龄,而是指在当事人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时仍未到法定婚龄。
二、申请婚姻无效需注意哪些问题
在司法实践中,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一)权利行使期限的问题。根据《婚姻法解释》第五条的规定,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死亡后一年内,生存的一方或者利害关系人,有权以该婚姻关系属于《婚姻法》第十条规定的婚姻的无效情形为由,申请宣告该婚姻关系无效。生存一方或者利害关系人依法申请宣告该婚姻无效的法定期限为一年,一年期限满后,不得再行使此项权利,即该权利消灭。
(二)诉讼主体的确定问题。根据《婚姻法解释》第六条的有关规定,注意以下方面:
1、实用范围的限定。利害关系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离开了这个前提条件,当事人的列法就不适用本条司法解释。在申请宣告婚姻关系无效的主体为婚姻关系当事人的案件中,当事人的列法亦不在本条司法解释规定之中;
2、利害关系人作为宣告婚姻关系无效的申请人的案件中,婚姻关系当事人应列为被申请人。这是这一类案件中当事人最常见的列法。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婚姻关系无效的案件,将提出申请的主体列为申请人是确定无疑的;
3、通过规定当事人的列法,明确了在婚姻关系主体中一方或者双方死亡的情况下,利害关系人仍然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该婚姻关系无效;
4、夫妻一方死亡的,以生存一方为被申请人;夫妻双方均已经死亡的,不列被申请人。这是因为允许利害关系人在夫妻一方或者双方已经死亡的情况下,向人民法院请求宣告其婚姻关系无效的规定本身,就决定了虽然夫妻一方已经死亡,但人民法院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就婚姻关系的合法性所作出的判决,对夫妻中生存的一方与死者之间的曾经拥有的配偶身份关系具有直接的约束力。
以上就是对“无效婚姻有哪些情形”以及“申请婚姻无效需注意哪些问题”的解答。在现实生活中,重婚和近亲结婚时自始无效的,而因疾病和年龄问题造成的婚姻无效问题比较复杂。如果您对自己的婚姻关系是否属于无效不太确定或者在处理无效婚姻过程中遇到困难,建议您寻找专业的律师进行咨询,毕竟,婚姻的问题必须慎重对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