赔偿协议书-1
赔偿协议书
甲方:祁阳县城果园路与金果路交汇处建房商(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祁阳县城果园路33号房主( )以下简称乙方
就甲方所建商品房采光用地问题,经甲乙双方自愿协商达成以下赔偿协议:
一,甲方所建商品房侧后面采光用地利用乙方空地(有土地使用证明)采光,经甲乙双方协商,乙方自愿让出8平方米土地作为双方共同采光用地(以乙方所有土地红线后墙长3米向内退1米,其中侧墙长6米向内退1米),乙方房屋以后如需改建此8平方米地不得占用但土地最终使用权归属乙方。
二,乙方让出8平方米土地供甲方采光,甲方需补偿乙方80000.00元人民币。
三,甲方在建房过程中有混泥土,小砖石等落在乙方房屋门窗上,对乙方房屋造成污损,甲方赔偿乙方人民币8000.00元人民币。
四,乙方房屋今后如果改建,甲方及购房户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止乙方施工,甲方或购房户在靠近乙方房屋方向的防盗网不得凸出。
购房户(一楼)代表签字: 身份证号:
购房户(二楼)代表签字: 身份证号:
购房户(三楼)代表签字: 身份证号:
购房户(四楼)代表签字: 身份证号:
购房户(五楼)代表签字: 身份证号:
购房户(六楼)代表签字: 身份证号:
购房户(七楼)代表签字: 身份证号:
五,本协议在购房户未签字生效前,甲方不得为购房户办理房产等相关证书并由甲方督促购房户在本协议书签字。
六,本协议一式十二份,甲方三份,乙方一份,湖南省祁阳县规划部门一份,购房户各一份。经甲乙双方代表及购房户签字按手印并由甲方付清所有赔偿金后生效,双方代表人及购房户应以此为据,全面切实履行本协议,不得再以任何理由纠缠。
甲方代表人签字: 身份证号:
乙方代表人签字: 身份证号:
日期:2015年1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