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五)关税法
1、一、应纳税额的计算
1、从价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关税税额=应税进(出)口货物数量*单位完税价格*税率
2、从量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关税税额=应税进(出)口数量*单位货物税额
3、复合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关税税额=应税进(出)口货物数量*单位货物税额+应税进(出)口货物数量* 单位完税价格*税率
4、滑准应纳税额的计算
关税税额=应税进(出)口货物数量*单位完税价格*滑准税税率

2、二、法定减免税
1、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2、无商业价值的广告品和货样,可免征关税。
3、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赠送的物资,可免征关税。
4、进出境运输工具装载的途中必需的燃料、物料和饮食用品,可予免税。
5、在海关放行前损失的货物,可免征关税。
6、在海关放行前遭受损坏的货物,可以根据海关认定的受损程度减征关税。
7、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减征、免征关税的货物、物品,按照规定予以减免关税。
8、法律规定减征、免征关税的其他货物、物品。

3、三、暂时免税
暂时进境或者暂时出境的下列货物,在进境或者出境时纳税义务人向海关缴纳相当于应纳税款的保证金或者提供其他担保的,可以暂不缴纳关税,并应当自进境或者出境之日起6个月内复运出境或者复运进境;需要延长复运出境或者复运进境期限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根据海关总署的规定向海关办理延期手续:

4、在展览会、交易会、会议及类似活动中展示或者使用的货物。
2、文化、体育交流活动中使用的表演、比赛用品。
3、进行新闻报道或者摄制电影、电视节目使用的仪器、设备及用品。
4、开展科研、教学、医疗活动使用的仪器、设备及用品。

5、在上诉第1项至第4项所列活动中使用的交通工具及特种车辆。
6、货样。
7、供安装、调试、检测设备时使用的仪器、工具。
8、盛装货物的容器。
9、其他用于非商业目的的货物。

6、四、关税退还
1、已征进口关税的货物,因品质或者规格原因,原状退货复运出境的。
2、已征进口关税的货物,因品质或者规格原因,原状退货进境,并已重新缴纳因出口而退还的国内环节有关税收的。
3、已征出口关税的货物,因故未装运出口,申请退关的。
海关应当自受理退税申请之日起30日内查实并通知纳税义务人办理退还手续;纳税义务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办理有关退税手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