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竣工验收中是不是地勘单位必须参加呢,我晓得主体验收时地勘单位可以不参加的,请教中。。。。。。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中地勘单位不是必须参加的,但必须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工程竣工验收条件:
一、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施工单位同建设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也是交付竣工验收的条件之一。
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工程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是工程竣工验收和质量保证的重要依据之一。
三、有材料、设备、构配件的质量合格证明资料和试验、检验报告,对建设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
四、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依据工程设计文件及承包合同所要求的质量标准,对竣工工程进行检查和评定,符合规定的,签署合格文件。
五、法规、规章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
1、规划部门认可文件,通常要求提供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但须提供原件验证,复印件加该建设单位公章注明原件存何处。
2、工程项目施工许可证,提供复印件,提交原件验证,复印件加该建设单位公章注明原件存何处。
3、公安消防部门认可文件,设计有消防要求的提供原件,即“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4、环保部门认可文件,设计有环保要求的提供原件,即我市环保局出具的“苏州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5、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告,根据有关规定提供原件。
6、建设工程档案专项验收意见书,即由城建档案馆提供的“建设工程档案资料接收联系单”(原件)。

扩展资料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
(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施工人应承担以下责任:
1、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这是违约责任中的实际履行责任。承包人根据不合格工程的具体情况,予以或修理或返工或改建,使之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承包人修理 、返工、改建所支出的费用,均由其自行承担。
2、逾期违约责任。即因承包人的原因使工程质量不合格的,虽经承包人修理、返工、改建后,达到了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但因修理、返工、改建导致工程逾期交付的,与一般的履行迟延相同,承包人应当承担迟延履行的违约责任,赔偿发包人因此而遭受的损失。
参考资料来源: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