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自由如何保护,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该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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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婚姻自由如何保护
婚姻自由是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又是《婚姻法》的一项重要原则。婚姻自由是婚姻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在婚姻问题上享有的充分权利。婚姻自由排斥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婚姻自由权利和公民的其他权利一样,不是绝对的,而是相对的。行使婚姻自由权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了结婚的条件和程序,离婚的条件和程序,这些规定是在婚姻问题上的合法与违法的界限。一般来说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与离婚自由两个方面:
结婚自由指婚姻当事人有依法缔结婚姻关系的自由。当事人是否结婚,与谁结婚,是其本人的权利,任何人无权干涉。自愿是实现婚姻自由的前提,是婚姻以互爱为基础的必要条件。当事人应对自己、对后代、对社会严肃负责的态度来对待这个问题,以利于建立幸福美满的婚姻家庭。
离婚自由。离婚自由是指夫妻有依法解除婚姻关系的自由。既然婚姻的成立和维持都要以爱情为基础,那么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夫妻关系无法维系时,解除痛苦的婚姻关系,无论对双方、对子女、对社会都是一件幸事。
婚姻自由为强制性规定,是对公民权利的一种保护,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名义对公民该项权利进行限制。
二、暴力干涉婚姻自由如何处理
我国《刑法》第257条规定:“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可见,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是指以暴力手段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行为。
犯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的,告诉的才处理。也就是被害人要向人民法院提出控告,人民法院才处理,不告诉不处理。但是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致使被害人死亡的,不适用“告诉才处理”原则。根据《刑法》第98条规定,如果被干涉者受强制、威吓等无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提起公诉。被干涉者的近亲属可以控告,基层群众组织和有关单位也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检举揭发,由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