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步走法解决通过互联网交换数据的证据收集固定
1、第一步,应当采用截图、拍照、录像等方式对内容进行固定,并将相应图片的打印件、音频视频的储存载体提交法院。
(一)提供微信、支付宝、QQ通讯记录作为证据的,截图固定的界面应该包含个人信息界;
(二)证据中包含音视频的,应当提交与音视频内容一致的文字说明;
(三)证据中包含图片、文本文件的,应当提交图片、文本文件的打印件;
2、第二步,最好经过公证机关公证通过互联网交换数据的内容或者公证固定证据的过程,未经公证的通过互联网交换数据可能会存在不被采纳的诉讼风险。
3、第三步,登录软件出示互联网交换数据时,按以下步骤进行展示,并与固定形成的图片、音频、视频进行一致性核对:
(一)出示微信、QQ:
(1)由账户持有人登录微信、QQ,展示登录所使用的账户名称;
(2)在通讯录中查找对方用户并点击查看个人信息,展示个人信息界面显示的备注名称、昵称、微信号、QQ 号、手机号等具有身份指向性的内容;
(3)在个人信息界面点击“发消息”进入通讯对话框,对对话过程中生成的信息内容逐一展示,对文本文件、图片、音频、视频、转账或者发红包内容,应当点击打开展示。
(二)出示电子邮件:
(1)由电子邮箱账户持有人登录进入电子邮箱,展示电子邮箱的地址;
(2)点击所要出示的电子邮件,展示对方电子邮箱地址以及电子邮件内容。
(三)出示短信: 由手机持有人登录短信界面,点击相应短信展示对方手机号码及短信内容,同时应当明确本方手机号码。
(四)出示支付宝:
(1)支付宝用户登录支付宝软件,点击“我的”菜单,展示本方支付宝账号、身份认证信息;
(2)在支付宝通讯录中查找对方用户并点击查看个人信息, 展示对方支付宝账户名称及真实姓名;
(3)在个人信息界面点击“发消息”进入通讯对话框,对对话过程中生成的信息内容逐一展示,对图片、音频、视频、转 账或者发红包内容,应当点击打开展示。
(4)展示转账信息的,点击通讯对话框中的聊天详情查看转账记录,展示转账支付信息。出示其他具备通讯、支付功能的软件,应当参照以上方式进行展示、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