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的费用属于“工资薪金”还是“劳务费”?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连市税务检查中部分涉税问题处理意见的批复》(国税函[2005]402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向临时雇用的“技工技师”支付的报酬,按“劳动报酬”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按劳务费全额在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因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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