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学知识实用记忆:[1]主体的对比记忆
1、相同点:
四种行政行为的主体都是一个组织,而不是个人,都可以是特定的行政机关,都依法具有某种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比如:行政许可就是具有行政许可权的行政机关;行政处罚就是享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行政强制措施就是法律授权的行政机关;行政强制执行是法律规定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
2、不同点:
1、能否授权或委托:
行政许可:能,有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或依法律、法规、规章受委托的其他行政机关。
行政处罚:能,有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或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机关所委托的事业组织。
行政强制措施:能授权但不能委托。可以是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行政强制执行:除了代履行外,不可以委托。没有强制执行权的权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能否集中实施:
行政许可:能,集中实施许可的机关。
行政处罚:能,集中处罚机关
行政强制措施:能,具有集中处罚权的行政机关
行政强制执行:能,法律、法规授权的集中处罚机关
3、实施过程中对工作人员的要求:
行政许可:在实质审查阶段,行政机关应当指派2名以上的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行政处罚:实施简易程序时,需要有1人;实施一般程序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
行政强制措施:实施普通程序时,由2名以上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
行政强制执行:无明确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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