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秘万变的刑事案件:[6]喝酒别惹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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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友的困惑:一天晚上甲和几个朋友一起喝酒,隔壁桌有一个人(称之为乙)和甲其中一个朋友认识,就过来敬酒,因为乙出言不逊,被甲的几个朋友殴打,打完后甲的这些人走了,后来乙和当地刑警队的一个民警(称之为丙)认识,没有报警,直接打电话给丙,案件由刑警队受理,当晚乙就去医院住院,丙抓到了甲的其中一个朋友,并打电话给甲这帮人,让他们进来做笔录,除了被抓到的一个做了笔录以外,其他参与殴打的都没做笔录,并恐吓说,不来的话以后做成网上通缉犯,后来,案件转给丙的好友,辖区派出所民警(称之为丁),法医对乙做伤害鉴定,只构成皮外伤,达不到轻伤害,此时,丙和丁就打算把案件做成刑事案件,定性为寻衅滋事罪,案件现在还在受理中,还没定性,像这种普通的斗殴案件,乙仗着和丙认识,欲使案件严重化,乙已经在医院住院4天花费,2万余元,至今其他参与斗殴人员都未现身。
请问:
1:这类案件符合什么罪名,定性为寻衅滋事罪是否合适?
2:刑警队是否有权直接受理此类案件?
3:若丙和丁将案件定性为寻衅滋事罪,甲及朋友们除了为自身罪名上诉外,是否能向法院告乙和丙滥用职权或者其他罪名?
4:请详细说明,公安立案后,到最后逮捕的程序?
蟾蜍的梦:
1、这类案件符合什么罪名,定性为寻衅滋事罪是否合适?
如你所述,定性为寻衅滋事似有不妥!这样的案件,双方均有滋事的嫌疑,在实践中定性很可能有偏差,不足为奇。毕竟对法律的理解有所不同,执法的尺度也会有一定的差异。我个人觉得,如果当时情境如你所述这样平淡,定性为殴打他人为宜,这样案件为治安案件,还可以调解处理。实践中有同志认为这类案件为典型的寻衅滋事案件!我也不甚理解,心中不服,也没有太多办法!
2、刑警队是否有权直接受理此类案件?
寻衅滋事案件,根据内部分工,属于治安部门管辖,一般为治安大队 ,而不是刑警大队。但是这个是内部分工,这类案件是公安机关立案管辖无疑!也就是说,如果指定这个案件就由刑警管辖了,也没有什么可说的,工作需要。但是你说是乙直接找的刑警,这个不妥,不符合程序,有点徇私了。
3、若丙和丁将案件定性为寻衅滋事罪,甲及朋友们除了为自身罪名上诉外,是否能向法院告乙和丙滥用职权或者其他罪名?
甲及朋友们在处理好自已涉嫌犯罪的同时,可以向公安机关的纪检、督察部门反映或向检察机关控告丙、丁的行为。
4、请详细说明,公安立案后,到最后逮捕的程序?
公安立案——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提请批准逮捕——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公安执行逮捕——移送起诉——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审判
5、现在要做的,我建议一方面寻求丙、丁违法办案的证据和尽快查处他们,这样案件完全可以翻过来,即使是寻衅滋事也可能变成殴打他人;另一方面,如果这计不成,找检察院,寻求帮助,如果检察机关认为不构成寻衅滋事罪,再下不批准逮捕决定,那就只好放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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