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之结算法律制度(一)
1、第一节 现金结算
1. 渠道:① 付款人直接支付
② 付款人委托银行,金融机构,非金融机构支付
2. 现金结算范围:① 职工工资,津贴。
② 个人劳务报酬
③ 奖金
④ 劳保,福利费等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
⑤ 差旅费
⑥ 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价款
(除第⑤ ⑥, 超过使用现金的部分,以支票或银行本票支付。需全额支付现金的,经审核后予以支付。)
⑦ 结算起点(1000元)以下的零星支出
⑧ 中国人民银行确定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
3. 限额:开户单位按照单位3-5天的日常零星开支确定留存库存现金余额。
2、第二节 支付结算概述
1概念:支付结算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票据,信用卡,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等结算方式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行为。
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个体工商户和个人是办理支付结算的主体。银行是支付结算和资金结算的中介机构。
2.支付结算基本原则:①恪守信用,履约付款
② 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
③ 银行不垫款
1. 支付结算凭证填制要求:
① 出票日期要大写。如:2016/3/22应该写为:贰零壹陆年叁月贰拾贰日。(月,日出现“3”的,不应该在前面加上“零”。)
②中文大写金额数字用正楷或者行书或者繁体字。
③ 大写金额前加上“人民币”,不得留空。
④ 大写金额数字写到“元”的,后加“整”字。写到“角”的,可加可不加。写到“分”的,不加。
⑤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否则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