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慈溪文艺表演团体设立审批的步骤
1、受理条件
2、应当
1、有与其演出业务相适应的专职演员
2、有与其演出业务相适应的器材设备。
不应
1、因违反本条例规定被文化主管部门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或者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责令变更登记的,自受到行政处罚之日起,当事人为单位的,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5年内不得担任文艺表演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1、办理材料
2、申请报告
《营业性文艺表演团体申请表》
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核验原件);民办非企业单位申领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应提供文化部门批准文件复印件(核验原件)和民政部门颁发的批准文件复印件(核验原件)、《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复印件(核验原件)
组织机构和章程
房屋所有权证书复印件(核验原件)
房屋租赁协议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核验原件)
主要从业人员登记表
演员的身份证复印件(核验原件)、与本单位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
演员的艺术表演能力证明复印件(核验原件)
演出器材设备设施清单;
《申请设立文艺表演团体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书面申明》
授权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明
1、办理流程

1、收费情况
2、不收费
1、法律依据
2、《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六条:文艺表演团体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应当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专职演员和器材设备,并向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演出经纪机构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应当有3名以上专职演出经纪人员和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资金,并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批准的,颁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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