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慈溪办理再生育审批的办法

2025-11-07 18:34:08

1、受理条件

2、第十八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胎:

(一)再婚前各生育过一个子女的;

(二)再婚前一方生育过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再婚后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三)再婚前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生育过两个子女的;

(四)已合法生育的子女中,有经病残儿童鉴定机构确诊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或者确诊为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夫妻通过产前诊断和筛选可以再生育的;

(五)其他可以再生育的情形。

3、前款第五项具体情形,由省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提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

因子女死亡无子女或者只有一个子女的,可以按照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自主安排生育。

1、办理材料

2、夫妻双方身份证复印件

结婚证复印件

户口簿复印件

夫妻双方近期二寸合照

夫妻再生育申请表

夫妻特殊情况生育申请表

夫妻再生育审批表

夫妻特殊情况生育审批表

一方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调查后出具的无兄弟姐妹、可以认定为独生子女的证明

所在单位或村委会(社区居委会)经调查后出具并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核实盖章的双方职业及现工作单位的证明

村委会(社区居委会)出具并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核实盖章的女方父母只生育一个或两个女儿的证明、男方落户女方家庭的证明、赡养女方父母承诺书,女方有成年姐妹的应书面声明放弃、有未成年姐妹的由监护人代为书面声明放弃

少数民族方上一代的户口簿或户籍证明以及身份证复印件

提交双方所在单位或村委会(社区居委会)调查后出具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盖章的婚育情况证明。原属离婚的,应提交离婚协议书或判决书;原属解除同居关系的,应提交解除同居关系相关的证明或调查结论

双方所在单位或村委会(社区居委会)调查后出具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盖章的婚育情况证明。原属丧偶的,提交有关部门出具的原配偶死亡的证明以及原夫妻关系的证明

市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病残儿鉴定结论证明

采矿单位或其管理机关出具的连续从事井下作业时间及继续从事井下作业情况的证明及有效的劳动合同

由有关部门提供的属于户籍制度改革或城市建设用地中变更为城镇居民的情况证明以及未享受到城镇居民社会保障待遇的书面声明

3、其他材料

收养证明和怀孕诊断书

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判决书;原属解除同居关系的,应提交解除同居关系相关的证明或调查结论;原属丧偶的,提交有关部门出具的原配偶死亡的证明以及原夫妻关系的证明

市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病残儿鉴定结论证明

市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病残儿鉴定结论证明

市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病残儿鉴定结论证明。原属离婚的,应提交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判决书;原属解除同居关系的,应提交解除同居关系相关的证明或调查结论;原属丧偶的,提交有关部门出具的原配偶死亡的证明以及原夫妻关系的证明

1、办理流程

在慈溪办理再生育审批的办法

1、收费情况

2、不收费

1、法律依据

2、《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二条 符合本条例第十八条再生育情形的夫妻,可以向双方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领取《申请再生育表》,经生育管理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审核后,报县(市、区)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批准。县(市、区)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再生育表》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批准的,发给再生育证明,不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3、《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妇女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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